六旬老人泳池溺亡 未尽义务场馆担责

  □ 本报记者   黄辉

  □ 本报通讯员 陶然

  公共场所未尽安保义务致使受害人不幸身亡,旬老公共场所经营者如何担责?近日,人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,池溺法院以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某溺亡为由,亡未务场判决被告某泳馆赔偿原告李甲、尽义王甲、馆担王乙死亡赔偿金、旬老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8626元;驳回原告的人泳其他诉讼请求。

  法院查明,池溺死者王某系一名六旬老人,亡未务场原告李甲、尽义王甲、馆担王乙分别系其妻子和两个儿子。旬老2021年4月,人泳王某在被告某泳馆处游泳锻炼。池溺监控显示,游泳过程中王某出现停止游泳,双手拉住浮漂,欲寻求帮助,后慢慢沉入水底的情况。约两分钟后,其他健身人员发现异常,一边呼喊泳馆工作人员,一边对其进行心脏复苏,并拨打120急救电话。经医生诊断,王某已于现场死亡。事发后,某泳馆支付赔偿预付款3万元给王某亲属。王某亲属认为某泳馆对王某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,遂诉至法院,要求某泳馆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6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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